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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体”是当今中国法政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被认为是“宪法学基本范畴”之一。[①] 在新中国宪法文本中,它也被专门赋予了规范上的载体,历部宪法第一条就被认定为是关于“我国的国体”的规定。[②]而征诸史籍,追溯源流,可以发现:“国体”这个语词虽然最早出自我国古代文献,但作为具有特定法政内涵的“国体”概念,乃是清末时期从日本移植过来的,而其最初法政意义上的内涵,则又是明治时期的日本宪法学人从德国近代国法学中移植而来、并将其附会于日文中的“国体”(kokutai)这个原有语词之中的。质言之,“国体”这个概念,经历了从中国和德国到日本、再从日本到中国的、一个可谓“跨国、交叉、往复的移植”历程,在此过程中,国体概念的内涵多次嬗变,留下了各种具有深远意义的历史印痕,值得钩沉探析。
本文尝试运用宪法学、政治社会学和历史学等多学科交叉研究的方法,并力图贯通中日两国自近代到当代的宪法学说史,通过往返透视宏阔的时空结构,追溯“国体”这一具有标本意义的法政概念所经历的跨国交叉往复移植的历程,考辩其内涵结构的嬗变演化,探究其在中日两国各个不同时期盛衰兴亡的宪法规范基础以及社会历史背景,藉此管窥立宪主义在亚洲国家得以继受和发展的曲折轨迹,以期理解中国立宪主义长期所直面的历史课题,并为展望其未来应有的发展方向提供一种理论上的视角。
一、宪法学前史上的“国体”
在语源学上,“国体”一词可追溯至诸多的中国古籍,据考最早乃见诸《管子》,[③] 内有“四肢六道,身之体也;四正五官,国之体也”一句,[④] 其中的“国之体”乃指君臣父子五行之官,具有类似于国家组成要素的含义。《春秋》中亦有“大夫,国体也”一句,[⑤] 其中“国体”一词更直接指称国家的承担者。《汉书》中有“温故知新,通达国体”一语,[⑥] 其中的“国体”表示国家状态;另有“建白定陶太后不宜在乘舆幄坐,以明国体”一句,[⑦]此处的“国体”则指的是国家的体面。
“国体”一词在历史上被引入日本,成为日文中的一个词汇,并直接采汉字写法,曾有クニカタ(kunikata)这一发音,后发音为kokutai,其意与中国古籍中的原意极为近似。比如当其最早出现在日本古代文献《出云国造神贺词》中时,其意即为国家状态。[⑧] 此外,德川幕府年间栗山潜峰氏所撰的《保健大记》中亦有“昭示国体”一语,该出典在日本颇为著名,这里的“国体”亦有国家的体面、尊严之意。[⑨]
后来,“国体”一词在日本思想史上获得了特别重要的地位,加拿大学者John S. Brownlee即指出它成为“日本历史上发展出来的一个最具有原创性的政治观念。”[⑩] 应该说,这种观念最初是在江户时代(1603—1867)的日本国学中孕育了胚胎,并随着整个明治时期国家观念的发达而形成的。 其间,德川幕府后期水户藩尊王学者会泽正志斋(又名会泽安,1781-1863)《新论》一书的问世(1825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当时的日本正因西方列强势力的渗入而陷入深重的国家危机,会泽在该书开篇就连续以《国体》为题专辟上、中、下三章,其中通过借助日本建国神话等素材,对“国体”一词作了伦理的、文化意义上的阐述,力图塑造日本这一国家在精神层面上的主体性与一体性。 会泽其实已经洞见到:当时的西方列强之所以具有强大的一体性,是因为基督教发挥了一种统合性的、源动性的凝聚力量,而他认为在古代日本也存在类似这样的某种“一体性”,即天照大神所创建并被传承下来的、以“政祭一体”的形式而存在的历史传统,这就是他所诠释的“国体”。 会泽的这种国体论可谓用心良苦,旨在“以全民自发性的服从来取代当权者强制性的支配,”以期归“民志”于一,实现国家力量的统一。
但会泽所阐述的“国体”还只是精神性的,并未涉及政治组织与法律体制的建构,诚如当代日本法学史学家、有关日本国体学说史研究的权威学者长尾龙一先生曾剀切地指出:它仅仅属于一种“伦理的、文化意义上的概念”。不过,会泽已经为这个概念赋予了某种超越传统语源学意义的内涵,从而形成了一种意识形态。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国体概念的内涵,已开始蕴含了国家统合原理的内容,具体而言,就是以天皇的权威塑造国家精神的“一体性”,力图让国家与臣民在被“神格化”了的天皇统治之下得到统合。这对国体概念史在此后日本乃至中国的发展,产生了持续性的重要影响。
明治维新之后,国体概念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其间,著名启蒙学者加藤弘之甚至在1874年出版的《国体新论》一书中区分了“国体”与“政体”这两个概念,认为前者是国家的本质,后者则是政府的形式。 而福泽谕吉虽然认为只有民族的主权才能够构成“国体”,但也承认日本天皇的世系从未断绝的历史事实在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其有利于凝聚日本国民的感情,促进日本民族的主权,即他所言的“国体”。
总之,在明治维新之后,国体概念开始被用于有关国家形态以及日本建国原理的探讨,尤其是被用于国家统合原理的构想。而其中有关国体与政体的区分,也使保守主义可借此澄清了他们的国体观念,即便于将一部分自己所欲的传统保守因素概括为一种绝对的、不可变动的内核,而将其他内容理解为次要的、只是属于政治权力在实践过程中的历史性安排。其实这提供了一种特殊的理论框架,使得东方传统观念与西方近代思想之间所触发的深刻矛盾有可能达成妥协,即在维持东方国家自身君主制传统(国体)的前提下,有效地吸纳并装备近代西方式的立宪制度(政体)。明治宪法就是在这种思想背景下制定的。
二、“国体”概念在日本宪法学上的建构
在日本近代史上,真正对明治宪法的制定产生过直接影响的政要人物,如岩仓具视、伊藤博文、井上毅等人,均是带有国家主义倾向的国体主义者。其中,岩仓具视所秉持的“国体”实际上就是一种“国学意义上的政治神学那种宗教性质的原理与天皇主权这种世俗性原理的合成物”,并且这种“国体”优位于“立宪政治”。此后的伊藤博文基本上继承了岩仓的制宪纲领,只是较之于国体更倾向于重视政体问题。
但作为明治宪法的主要设计者,伊藤博文首先考虑的还是确定“国家之基轴”,就此,他明智地选择了天皇皇统,并将其作为“在欧洲文化的上千年历史中起到‘基轴’作用的基督教的‘精神替代物’”, 即作为一种“以‘国体’之名而被称谓的非宗教性质的宗教”, 其目的无非就是力图通过这一“国家之基轴”来实现“臣民的统合”。在明治21年(1888)6月枢密院召开宪法草案审议会之际,伊藤博文就以枢密院院长的身份披沥了制宪的根本精神,指出:“宪法政治”起源于西方,其发祥已有千余年之历史,故而人民习熟此制度,此外又有宗教作为其“国家之基轴”,从而深入人心,使之归一;而反观当今日本,情状则不然,故欲制定宪法,必先确定“国家之基轴”为何,否则政治任由人民妄议之时,则纲纪俱失,国家亦将随之废亡,但如今日本宗教力量萎落,可以作为“国家之基轴”者,唯独“皇室”,故此草案亦“以君权为基轴”。
明治宪法最终所确立的国家形态,就是“在‘国体论’的框架中嵌入了普鲁士型的立宪君主制,” 其第一章即题为“天皇”,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该条款虽然没有直接采用“国体”概念,但国体观念已在宪法条款的语义脉络中得到了体现。宪法颁布后,各种宪法解说书籍迭出,其中伊藤博文《日本帝国宪法义解》一书最具权威性,该书开宗明义即指出:“天皇宝祚,承之祖宗,传之孙子,国家统治权之所在也;宪法特揭大权明记于条章者,非表新设之意也,以见固有之国体,因之而亦巩尔”。
国体观念在宪法中的实定化,是国体概念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它不仅使得国体概念成为一个法政概念,而且发展成为日本近代法思想史上的一个思想形态, 甚至成为整个“近代日本之基轴”。
随着国体观念在明治宪法中的实定化,国体概念史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即如何通过宪法学对其内涵加以严密的诠释,使之获得精致化的自洽性,从而付诸国家体制的具体运行。于是,一个在当时日本宪法学界最具代表性的国体学说便应运而生,此即穗积八束(1860-1912)的“国体宪法学”。 它的出现,标志着国体概念史在日本的发展从以观念史为主轴的阶段进入了以宪法解释学为坐标的历史时期。
穗积八束留学德国出身,师从德国著名宪法学权威拉班德(Paul Laband,1838-1918),但在学术立场上,他虽然支持君主立宪主义,却比拉班德更倾向于保守主义,这可能由于他同时还受到了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影响所致, 故重视“日本固有的法理,”最终形成了一种具有浓厚国家主义倾向的国体学说。
穗积八束也将国体与政体这两个概念加以区分,并最早从宪法学的角度给二者赋予了清晰的定义。他认为:国家具有主权,但因国家组织中的“主权存在之体制”不同,国体也有分别,“国体因主权之所在而异”,可分为君主国体和民主国体,而“政体由统治权行使之形式而分”,可分为专制政体和立宪政体;国体不轻易变动,其变更意味着革命与反叛,而政体则因应时势而变迁。
关于这种国体与政体的二元论,当今不少中国学者或许会推断这是从欧美移植的理论,故可普遍适用。 实际上,欧美法政思想并不存在类似将国体与政体两个概念予以明确区分的理论形态。穗积八束当时也曾指出:“此二者之分别未加明确,又或否认此分别之倾向者,实乃欧洲宪法理论之通弊也”。
尽管如此,穗积八束的国体概念仍可以在一定意义上追溯到西方有关政体的学说。在此方面,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分类理论具有不朽影响力,但其并没有区分所谓的“国体”和“政体”,只是按照“谁统治”这个标准区分出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这三种“政体”(πολιτεία),进而认为它们分别对应了三种堕落形态,即僭主制、寡头制和众愚制。在亚里士多德之后,马基雅维利(1469-1527)也对“政体”(governo)做了具有重大影响的分类,他更为简约地将政体分为君主制和共和制两种。此后,这个具有形式性的分类法一直被众多的政治思想家和公法学者所接受,德国近代的国法学就吸收了上述这些分类学说,但将其主要理解为是有关Staatsform的分类,而此概念本意为“国家形态”,即国家在形式意义上的组织形态。
然而,自明治宪法初期开始,日本法政学界一般均将Staatsform译为“国体”,而非“国家形态”,其中作为最早留德回国的宪法学者之一,穗积八束是最早采用“国体”这一概念去移植德国近代国法学中有关国家类型理论,并建构了上述有关国体政体二元论宪法学说的。 如下文所论,后来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教授、最终成为日本立宪主义宪法学鼻祖的美浓部达吉博士曾对穗积国体学说展开了批判。其时,他之所以特意指出:“近时论及国体之事者,多以国体一语作为纯然法律上之观念,普遍在相当于德语Staatsform的意义上使用之,”原因也在于此。 但值得注意的是,穗积八束并没有简单地将Staatsform的内涵全部注入“国体”这一概念之中,而是将前者分为两个部分,分别以“国体”与“政体”这一对概念分别加以表达, 由此发展出当时日本独有的“国体政体二元论”宪法学说。不仅如此,穗积还不惜背离拉班德法律实证主义有关法律与伦理、宗教严格相分离的立场,建构了更具有日本特色的国体概念, 其内涵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前述的那种法学定义,即“主权之所在”,以解释明治宪法第1条中有关“天皇统治之”的规范性表述;二是继承了传统日本伦理的、文化意义的国体观念,认为“国体即民族确信的结晶,” 断言“以万世一系之皇位为统治主权之所在的我国体亦是存立于千古之历史的成果以及民族一致之确信的基础之上。”
时至当今,穗积八束的这种“国体宪法学”因其明显的保守性而在日本学界备受针砭。 然而,如果从整个国体概念史的角度来看,穗积的国体学说实际上曾经使西方此前的国家类型学在东方式的独特用语之中得到了一种更为细致化的发展,并且在严格对应了实定宪法上的规范依据与逻辑结构的前提下,提供了一个有效调和西方式宪法政治与东方国家自身传统之间紧张关系的理论框架,从而回应了当时日本的时代课题。
至明治末期,随着立宪主义在日本的发展,穗积的保守主义国体论也曾受到了激烈的挑战。1911年,美浓部达吉就对穗积的国体论提出了根本性的批判。他从德国近代国法学集大成者耶利内克等人所主张的国家法人说出发,认为国家本身在法律上具有人格,而无论在任何国家,所谓的“统治权”(主权)都归属于作为法人的国家本身,为此没有必要采用所谓“国体”这一概念再去判断“主权之所在”;但由于国家作为“法人格”乃是法观念上的一种拟制,为了使它能够进行意思决定,并可以行动,确实就需要自然人作为它的机关去承担这些行为的实施,而天皇就属于这种国家机关之一,并且也可以说是日本国家的最高机关。美浓部的这一观点,也被称为“天皇机关说”。然而,美浓部也承认在日本存在一种独特的、历史文化意义上的“国体”,但认为这种“国体”终究属于national character(国民性)那样,是一种非法学的观念,为此反对将其直接作为法学上的概念。 至于君主与共和、专制与立宪之别,美浓部则认为均属于“政体”范畴的问题。
面对美浓部达吉的有力批评,穗积八束的后继者上杉慎吉与其展开了几个回合的论战,然而,由于两人的理论水平存在差距,加之立宪主义已成为那个时期日本的时代潮流,学界与言论界多倾向于支持美浓部的新说,为此上杉慎吉终究没有占得上风。 然而,令人始料未及的是,穗积国体论的“坠绪”,在晚清中国却得到了承续,并一直延至当今。
三、国体概念在中国的移植及早期演变
迄20世纪末,“国体”一词在中国还仍然只有古典的语义,但随着外来思想的输入,尤其是在清末“预备君主立宪”过程中,作为法政含义的国体概念从日本被移植了过来。
据考,早在1899年,戊戌变法失败后刚流亡日本第二年的梁启超就曾在《清议报》上断断续续连载由他本人节选的欧洲著名公法学家伯伦知理的译稿《国家论》,其中卷三即采“国体”一词为题。 但梁启超当时所用的“国体”一语其义驳杂,尚不得要领。
进入20世纪之后,“国体”一语开始随着当时一批日本公法著作中译本的印行而进入了国人的视野。其中,1901年伊藤博文《日本帝国宪法义解》一书的中译本在中国付梓,此书多次提及“国体”一词,并加以阐论。 接着,日本学者高田早苗的《宪法要义》与菊池学而的《宪政论》的中译本亦先后于1902年和1903年相继刊印, 此二书亦均介绍了有关国体的学说,其内容与穗积八束的国体学说几乎一致。
但概念的迻译还不等于移植的完成,成功的概念移植有待于移植对象真正融入移植国家自身相应的观念或制度之中。1905年12月,第一批考察宪政的载泽一行东渡日本,亲自聆听过穗积八束有关日本宪法的讲座,后者即讲到“日本国体,数千年相传为君主之国,人民爱戴甚深,观宪法第一条可知”,云云。 回朝之后,载泽曾通过密折,阐明了“君主立宪,大意在于尊崇国体,巩固君权,并无损之可言”之道理。
但更为完整地理解“国体”之内涵、并对清末预备立宪产生重大影响者,应推第二批被派遣到日本考察学习宪政的一位清廷官员——达寿(时任学部右侍郎)。 据载,他自1907年10月到1908年7月驻留日本,其间直接得到了穗积八束、有贺长雄、太田峰三郎等学界名宿的指导, 在回国复命的上奏文书中,他忠实地、比较完整地表述了穗积八束的国体学说,其中指出:“所谓国体者,指国家统治之权,或在君主之手,或在人民之手。统治权在君主之手中者,谓之君主国体,统治权在人民之手者,谓之民主国体。而所谓政体者,不过立宪与专制之分耳。国体根于历史以为断,不因政体之变革而相妨。政体视乎时势以转移,非如国体之固定而难改。”
另外,达寿还力图在“国体”概念的法政含义之外,赋予其某种历史文化意义上的内涵。他从中国古代经典中寻章摘句,指出:“我国之为君主国体,数千年于兹矣。易曰:天尊地卑,乾坤定矣。春秋曰:天生民而树之君,使司牧焉。五伦之训,首曰君臣。此皆我国为君主国体之明证也。” 但达寿的这种努力并不成功,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决定了他充其量只能证明一般意义上的君主制在中国历史上的根源,而无法比照穗积式的“国体”概念,建构出类似所谓“万世一系”天皇制的那种近乎政治神学的观念体系,以证立满清王朝统治的永久正当性。
然而,日本的国体概念、尤其是穗积八束所主张的国体概念作为一个“词侨”在被反向输入中国之后,就不仅成为当时清王朝上层统治集团理解君主立宪制的一把“钥匙”,而且也为他们构想清末君主立宪的政治蓝图提供了重要的框架。达寿回国不久,清廷即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其中第一条几乎模仿明治宪法第一条的国体条款,明确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时至1911年底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其第一条亦仍规定“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
清末民初另一位最具有代表性的国体论者,无疑应是梁启超。但由于梁启超置身于风云变幻的时代,加之其学术思想本来就“流质易变”,为此其国体观也经历了如下四个阶段的变迁。
第一阶段是梁启超在戊戌变法失败之后流亡日本的最初阶段。前述的梁启超在伯伦知理《国家论》译稿中开始采用“国体”这一用语,即属此阶段之肇端。同年,梁撰《论中国与欧洲国体异同》一文,从标题开始即频繁使用“国体”一词。 但在此阶段,梁所理解的国体概念具有多岐性,总体上尚不得真义。当然,在该时期,梁启超也已开始关注“政体”的概念及其分类,如在1899年的《各国宪法异同论》一文中,其第一章即题为《政体》,并认为政体“不外君主国与共和国之二大类而已。”
第二阶段是梁启超国体观的初成期,此以1902年3月《论政府与人民之权限》一文为标志,文中写到:“主权或在君、或在民,或君民皆同有,以其国体之所属而生差别。” 至1907年10月,梁启超在《政闻社宣言书》中数次使用了“共和国体”这一概念。 可见,此时的梁启超已接受了当时日本法政学界有关“国体”的主流学说。
第三阶段是梁启超国体学说的独创期。所谓的“独创”,也是在接受了他人学说的基础上实现的,只不过独具了梁氏的一些理论特色。在此需要交代的是,当今史学界一般只重视梁启超在1903年第二次旅美前后由原先支持卢梭民主主义思想转向接受伯伦知理国家观的这一思想转变, 其实从法学角度而论,在这之后梁启超的国家观又发生了一次微妙的变化,即从伯伦知理式的国家有机体学说转向了耶利内克式的国家法人说。这体现于他在1910年所撰的《宪政浅说》一文。在该文中,梁启超指出:“国家者,则最高最大之团体,而具有人格者也”, 由各个机关进行意思表达和行为,从而构成行使统治权的有机整体,其中“君主也、大统领也、国务大臣也、一切行政司法大小官吏也、国会也、行选举权之公民也,皆国家之机关也。” 而梁启超的国家观之所以有此转变,可能是受到了美浓部达吉学说的影响。
但与美浓部不同,梁启超保留了“国体”这一概念,甚至吸收了穗积式的国体与政体的二元框架,并对这两个概念进行了独特的分辨。他指出:“国体之区别以最高机关所在为标准,前人大率分为君主国体、贵族国体、民主国体之三种,但今者贵族国体殆已绝迹于世界,所存者惟君主民主两种而已。” 而“政体之区别以直接机关之单复为标准,其仅有一直接机关,而行使国权绝无制限者,谓之专制政体,其有两直接机关,而行使国权互相制限者,谓之立宪政体”。
梁启超的上述观点显然是为他所主张的君主立宪主义服务的,但在进入民国时期之后,为了因应共和革命已然成功这一历史转变,梁启超也对过去所持的国体观做了一些相应的修正。这就使得其国体观的变迁进入了第四阶段。
首先,梁启超在1912年所拟的《进步党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第一条中便写到:“中华民国永远定为统一共和国,其主权以本宪法所定之各机关行使之”。在该条款下的说明中,梁坚称:“无论何种国体,主权皆在国家,久成定说,无俟喋引。国体之异,则在行使国家主权之机关,有单复专共之异耳。” 这实际上是将自己过去所秉持的那种“以最高机关所在为标准”的国体概念,巧妙地转换为以“行使国家主权之机关”的“单复专共之异”来区分国体的国体概念。
1915年,中国政论界发生了历史上著名的“国体之争”。 时值袁世凯称帝之前,袁氏的美籍宪法顾问古德诺(F.J.Goodnow)以及以杨度为主将的筹安会六君子等人掀起了所谓国体问题的讨论,为袁氏复辟称帝制造舆论。其时,杨度撰《君宪救国论》一文, 主张在国体上改弦更张,实行君主立宪制。同年8月,《亚细亚报》上刊发了古德诺的署名文章《共和与君主论》一文,亦指出“中国如用君主制,较共和制为宜。” 杨度与古德诺的文章只是使用了当时主流意义上的国体概念而已,对此概念在中国的移植与演变则几乎没有什么影响,但其当时所提出的国体变更论,则引发了巨大的震荡。针对这类主张,梁启超公开发表了轰动一时的名作《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对古德诺、杨度等人的观点予以尖锐的批判,认为“天下重器也,可静而不可动也”, 主张国体不可轻变,并指出“吾侪平昔持论只问政体,不问国体,”如今中国应在坚持“现行国体”的前提下改良政体;此外,与过去将“国体”区分为君主制与民主制略有不同的是,梁启超在此亦认同将“国体”分为君主制与共和制。 而在1916年的《国民浅训》一文中,梁仍维持了这一区分。
梁启超国体观的多次转变,折射了国体概念在中国移植演变的复杂曲折历程。其变迁的最终结果,也标志着从日本移植而来的“国体”概念进一步在中国宪政史上打下深刻的烙印,并促成了民初时期主流国体观的确立,而后者实际上仍然是以达寿为代表所引进的穗积式的国体学说。1912年8月发布的《国民党宣言》即指出:“此消长倚伏之数,固不必论其国体之为君主共和,政体之为专制立宪,而无往不如是也。” 藉此,这种主流“国体”概念进入了当时中国最大政党的党纲。此后,“国体”用语还两度直接进入了民国初期的宪法性文件——1913年的《天坛宪草》以及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均专设了第一章,题为《国体》,其中只设第一条,同样规定“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
值得注意的是,从达寿到梁启超,由日本引进的“国体”概念还发生了一个重要的嬗变:本来,达寿还力图像穗积八束那样在“国体”概念的内涵中将法政含义与政治神学结合起来,以期它产生某种强大的意识形态功能,但梁任公与民初其他国体论者所采用的国体概念却剥离了其政治神学的含义,只剩下法学层面上的内涵。尽管如此,自清末开始被移植以来,“国体”还是被赋予了某种较之于“政体”的绝对重要性和不可轻变性,乃至一种神圣不可侵犯性。
当然,清末民初的部分国体论者似乎也意识到了通过国体概念去建构国家统合原理的历史课题,只不过正如达寿曾经的努力并没有成功那样,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下实难塑造国体概念的政治神学内涵,为此一度只能寄望于通过制度化的立宪君主制去解决上述的历史课题。梁启超后来就曾披沥:“盖君主之为何物?原赖历史习俗上一种似魔非魔之观念,以保其尊严,此尊严自能于无形中发生一种效力”。 但由于受到历史机遇的限制,君主立宪主义在清末民初屡遭挫败,最终连梁启超也不得不放弃了这种努力。
四、国体概念的现代演变:中日之间的反差
自1911年与1915年日中两国先后各自发生了一场所谓的“国体争论”之后,“国体”概念就进入了一个更为波折的现代演变期, 其最终结果是在日中两国不同的历史背景下呈现出了截然不同的命运和结局。
进入1930年代之后,日本政坛右翼势力开始逐渐抬头,整个国家开始逐步走向法西斯主义。至1935年,身为军人的贵族院议员菊池武夫等人抨击美浓部达吉的天皇机关说是“反国体”的叛逆学说,由此掀起了一场“机关说排击运动”,其结果是美浓部的多部著作受到发行禁止处分,其本人也迫于压力而辞去贵族院议员之职。此即著名的“天皇机关说事件”。
同年,日本政府发表了澄清国体的声明,并在其主导下成立了一个专家委员会,统编了一本有关“国体”的读本——《国体之本义》,作为强制性国民教育的教科书。该书开篇即指出:“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奉皇祖神勅永久统治之。此乃我万古不易之国体”。 该书还鼓吹神国主义思想,将天皇尊崇为“现人神”。 迄此,国体观念在日本进入了全盛时期,并演变成为军国主义的国家意识形态,呈现出了一种极为浓厚的国家主义色彩。与此相应,在这个时期的公法学界,穗积的国体学说也持续性地处于通说的地位,甚至被作为宪法学理论体系的一种框架而发挥了作用。
然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对日本传统国体及其国体观均给予了致命的重创。1946年,在盟军司令部主导下制定的日本新宪法确立了法美式的国民主权原理,在序言第一段中明确“宣明主权存于国民”,其第1条规定:“天皇是日本国以及日本国民统合的象征,其地位乃基于主权之所在的日本国民之公意”。但就在1946年初新宪法草案发表之际,还曾发生了一个插曲:曾经是穗积八束国体宪法学批判者的美浓部达吉,此时在报章上公开发表文章,提出了著名的“国体护持论”,坚称“我国之国体,乃指称我万世一系的天皇统治之,且天皇作为国家之元首总揽统治权之事实”,并断言这就是“国民公意之所存”,应加以保护和维持,如果天皇制徒具空名,则可谓“对我国体的根本之变革,颠覆了我国民历史性之信念”。 国体概念史上的这一事件表明了:美浓部本来就是一位国体论者,只不过他所持有的“国体”与穗积式的国体概念不同而已。
但由于日本新宪法确立了国民主权的原理,为此,无论是穗积式的国体概念还是美浓部式的国体概念,均失去了宪法规范上的根基。加之国体概念在日本战前曾具有浓厚的负面色彩,战后的学术界对此亦不乏批判性的反思。 为此,随着新时代的推移,“国体”概念基本上成为现代日本宪法学上的“死语”。
尽管如此,日本现行宪法第一条中有关“天皇是日本国以及日本国民统合的象征”这一规定,其实也是日本传统国体观念及其宪法制度的一种遗蜕,并且仍然内含了以“象征性天皇制”去实现国家统合的规范意涵。
由上述可见,国体概念的命运在日本现代史中可谓一波三折,而反观现代中国,国体概念的命运也同样如此,只不过其消长倚伏的曲线以及最终的结局恰好与日本的情状形成了鲜明的反差。
如前所述,在民国初年,国体概念曾因“入宪”和“国体争论”而盛行一时,但随后则渐趋式微。这主要有两方面原因:其一,受到美国和法国历史上宪政思想的影响,我国民国时期的历部宪法典或宪法草案多在其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的)主权之归属(国民全体),这使国体条款在宪法规范上另行继存(虽多设在第一条)的重要性受到了极大损夺。其二,由于民初国体论者均剥离了国体概念中的那层政治神学的内涵,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穗积式国体概念的独立意义,从而导致“国体”一词与传统的“政体”一词特意加以区分的必要性也大为降低。民国时期著名宪法学家张知本就曾在其1933年初版的《宪法论》一书中声明“只认国家有政体之分类,而不认为有国体及政体之两种分类”,在他看来,“君主国与共和国之区别,是由于国家最高机关组织之情形不同而生,乃系一种政治形态”,即属于“政体之差异”,“不过为各种政治形态中细分”而已。
然而,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沿袭了一种新的宪法体例,即宪法第一章的标题虽不采《国体》而改为《总纲》,但在其下所设置的多个条款之中,第一条即规定“中华民国为三民主义共和国。”此即所谓的“以主义冠国体”。 对此,当时有人质疑到:主义为一党理想之所寄,国体为一国主权之所属,不应以“一党之主义”冠于“一国之国体”;但居于支配地位的主张则认为:民国本为革命之产物,宪法又为保障革命之根本大法,在宪法中“冠以三民主义国名,正所以示革命的真意,正立国的起源而明建国的途径,”而且这种做法“又有国外现例可援”。
“以主义冠国体”这一体例虽不及具有双重结构的穗积式国体概念那样拥有强大的意识形态功能,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收到了一种异曲同工之效,因为它使法政意义的国体内涵与某种特定的政治信条得到了结合。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就正式采用了这个体例,同样设第一章《总纲》,其中第1条规定:“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
但在民国时期,由于国体概念在总体上趋于式微,加之宪法及其安定性本身长期尚付阙如,为此,无论是有关国体的宪法解释学还是有关国体的思想观念,在当时均不甚发达,直至1940年代初毛泽东有关国体学说的出现,才打开了国体概念史上的这一闷局。
时值1940年前后,抗日战争进入战略相持阶段,国共斗争的形势亦趋于严峻,“中国向何处去”成为突出的问题。为了在理论上回应这一问题,1940年初,毛泽东发表了《新民主主义论》一文,文中特意采用“国体”这一概念,描绘了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蓝图,为此首先对国体概念作了崭新的定义。他指出:“这个国体问题,从前清末年起,闹了几十年还没有闹清楚。其实,它只是指的一个问题,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至于还有所谓‘政体’问题,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
毛泽东不仅给“国体”概念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而且他还根据这个定义,将当代世界各国的“国家体制”分为三种类型,即:(甲)资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乙)无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丙)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共和国。他认为,当时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目标就是要建立“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共和国”。也就是说,那个时期的毛泽东已经清醒地洞见了中国社会发展的滞后状况,为此提出了应在社会主义之前实行具有过渡性质的新民主主义,而与这个阶段相适应的一种特殊的国家体制,应该有别于苏联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而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共和国”。
通览整个中外国体概念史,日本的穗积八束将“国体”主要定义为“主权之所在”,美浓部达吉则将“国体”理解为一种历史文化意义上的概念,中国的达寿完全接受穗积八束的国体概念,而梁启超最具有思想个性的主张则是受美浓部有关政体学说的影响将“国体”描述为“最高机关之所在”,毛泽东则并未一味拘泥于这些国体定义的历史纠纷,而将“国体”断定为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从而具有明显的独创性,甚至是一定的颠覆性。而这是因为他将马列主义阶级国家论的基本观点破天荒地引入了国体概念史之中。
然而,在传统马列主义国家论中,实际上主要只存在两个层面有关国家的阶级性质的概念:第一个层面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的本质”,这个概念是类似于政治哲学意义上的抽象概念,主要认为,国家就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施行强力的工具。毛泽东在此所接受的马列主义阶级国家论的影响主要在这一方面。第二个层面则是一种具体化的、特定国家(政权)的阶级性质,亦相当于毛泽东上述的“国家体制”这个概念。但在这个层面上,传统马列主义认为现代世界主要存在两种国家类型,即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毛泽东则从中国革命的实践出发,提出了三种类型的国家体制说,即在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之间,补充进了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国家体制类型,即“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共和国”。不仅如此,毛泽东提出的有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问题”这个意义上的“国体”,则不属于以上两个层面,而属于上述两个层面中间的一个层面上的概念,即一个全新的概念。如此看来,毛泽东的国体学说至少是在后两个层面上丰富了马列主义的阶级国家论的内容,对马列主义国家类型学的发展做出了独特的贡献。
当然,毛泽东不仅选择了将马列主义在中国加以本土化的叙述立场,而且其所提出的见解与中国以往的国体学说也保持了一定的继承性。他首先用一个“闹”字描述清末以后有关国体的纷争,即显示了梁启超在早年时期对他所产生的深刻影响。 据当今学者考证,青年时期的毛泽东不仅阅读过梁启超的《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一文,而且对其极为推崇。 在《新民主主义论》一文中,他专门采用“国体”概念,并将其与政体概念区分开来,显然与梁启超当年所秉持的“国体政体二元论”的思考框架也是一致的。而诚如当今学者所言,他有关国体概念的定义,实际上还是涉及了国家主权的归属问题,即归属于哪一个阶级的问题, 为此仍然立足于中国国体概念史的历史语境。
与以往种种“国体”概念一样,毛泽东的新国体概念也具有将某种特定的政治权威加以正当化的功能。可想而知,如果秉持传统的国体概念,并将国体单纯地区分为君主制与共和制(或民主制),则不足以理解中国共产党人所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意义,而毛泽东的国体概念不仅为这场革命以及领导这场革命的中国共产党赋予了正当性,也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指明了历史方向,即要建立一个由“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共和国”,作为最终通往社会主义国家的过渡阶段。在这里,“国体”概念再一次成为“中国未来的国家建设”的基石。
毛泽东的国体论,使得在中国民国后期以及日本战后渐趋式微的“国体”概念获得了再生,也使得国体概念史在中国得到了续写,对新中国的立宪实践以及宪法理论均影响甚巨。
新中国历部宪法的第一条虽然在规范性语句上存在着微妙差异,但都根据毛泽东有关国体的学说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加以实定化。比如现行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彭真即在现行宪法修改草案报告中针对现行宪法第一条明确指出:“这就是关于我们国家性质的规定,是我国的国体”。
新中国宪法规范所确立的这种“国体”,是有内部结构的,即旨在建构一种可谓“有关各阶级在国家中的政治力学关系的结构”。毛泽东有关国体的学说正集中地体现于这一点。而“国体”的这种内部结构又是有规范性秩序的,并内在地要求一种合理的规范性秩序,正因如此,这种国体条款也具有一种国家统合的功能。
毛泽东的国体学说对新中国的宪法学理论也产生了根本性影响,特别是长期居于主导地位的“政治教义宪法学”主要就是依据这个学说确立其理论体系基本框架的,而其有关国体理论的阐明,亦均是对毛泽东国体学说的转述或注解,其要义无非包括三点:第一、国体即国家性质,也即国家的阶级本质,主要取决于哪个阶级在国家政权中处于统治地位;第二、政体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第三、国体与政体的关系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其中,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与国体相适应,但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结语
国体概念不是一个单纯的概念,而是一个重要的概念装置,甚至可以被认为是国家类型学上的一个衍生概念。它本来属于近代德、日国家主义所创设的一个术语,往往暗含了伦理文化意义上的本土特色、神圣不可轻变、或曰“固有与绝对”等意涵,为此,也曾经与保守主义的观念相联系。国体概念还可能寄寓了国家主义的宪法观,甚至强化了宪法工具主义的观念,即认为宪政不是目的,而只是手段,比宪政更为重要的是“国体”。在日本,国体概念只是存活于明治宪法之下,时至现代日本宪法时期,由于该宪法放弃了国家主义,并确立了国民主权原理,这一概念也退出了历史舞台。
但国体概念也具有重要的功能,其中主要包括建构国家形态、将特定政治权威加以正当化以及形成国家统合原理这三种功能,由此形成了这一概念相继被跨国移植的动力机制,并有力推动了其内涵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发生相应的演变,乃至它从最初的一个形式性概念嬗变为一个实质性概念。尤其是由于毛泽东曾经创造性地切换了“国体”概念的传统内涵,使之与宪法上的人民主权原理(如现行宪法第2条第1款)相互契合,为此该概念不仅在当今中国得以继存,而且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
需要强调的是:国体概念之所以如此重要,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其内涵往往被赋予国家统合原理的内容,为此发挥了上述的那种形成国家统合原理的功能。近代以来的日本即有意识地、并且也颇为有效地解决了国家统合问题,而在此过程中,国体概念就曾经发挥了这种功能。反观中国,清末民初君主立宪运动的反复挫败以及传统帝制的最终覆灭,使得如何重新统合国家的课题成为悬而未决的历史课题,但除了梁启超等国体论者之外,很少人强烈意识到建构国家统合原理的重大意义。只有毛泽东才创造性地变造了国体概念,提出了一个政治社会学意义上的国体学说,而其在新中国历部宪法的实定化结构里,同样暗含了以“中国共产党(工人阶级先锋队)的领导”来实现国家统合的深层意涵。
当然,这一意涵只是我国宪法国体条款所, 蕴含的初始含义。而从其规范意义的逻辑脉络上而言,既然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统合的主导力量,这就内在地要求中国共产党随着时代的发展尽力地反映最大多数人民的意志,同时也要求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时期转变执政方式,实行依法执政,建立现代法治秩序, 惟有如此,才有可能达致大国治理秩序的稳定,有效实现国家统合的目标,顺利完成艰巨卓绝的社会转型,最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理想。质言之,我国现行宪法上的国体条款,作为隐含了国家统合原理的一个重要载体,其规范性内涵本身也蕴含了一种继续形成与自我演进的内在机理。 而这一点恰恰潜藏了中国宪政发展的内在动力,并预示着其未来发展的应有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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