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入则无法家拂士,出则无敌国外患者,国恒亡。
——孟 子
抗战时期的法律史研究,无论制度史还是学术史方面,除抗日民主根据地法制史研究有学者略为涉及外,几乎是一片空白。至于抗战时期国统区的法制与法学的研究,研究者大都将其归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制或法学之一部分。这样的划分,从其内在逻辑上看,固然有其合理性,因为抗战时期的法制建设之大端,基本不出孙中山建国方略所规划的路线图通过军政、训政时期而实现宪政,依然为国民政府所悬之鹄的。
然而实际战时法制的实际运作与发展毕竟有异于平时。抗战期间的朝阳法学院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不仅受到战局变迁的影响与战时社会经济状况的制约,更牵涉到极其复杂的人事脉络,又涉及种种官僚机构相互争权以及各个学术派系之间的纷争,还夹杂有不同意识形态指导下的不同社群之间的斗争。正是在复杂的历史过程与种种纷繁复杂的矛盾冲突的相互作用中,朝阳法学院走完了崎岖坎坷的八年抗战历程,并取得了学术与实务两方面的丰硕成果。其发端可谓举步维艰,其过程可谓困难重重。下面以朝阳法学院为中心,略述其在抗战中的办学活动,并兼及其时代语境中司法与学术发展变迁的大背景,希望能以小见大,借此得以窥见我国法学先贤在抗战中勉力支撑,不辍弦歌,通过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来支持抗战建国的事业,并试图重建中国法系的艰辛工作与心路历程。
一、“抗战建国”政策的确立
抗战军兴之初,国民政府尚未做好因应日本蓄谋已久的侵略企图的全盘计划,各种政府机关与教育文化机关的转移、撤退工作,由于计划未详,且尚未作长远打算,而呈现出混状态,普遍遭受重大损失,教育机构与司法机构损失尤为惨烈。经过初期短暂的混乱与争议时期,不久后国民政府才逐渐认识到抗战的长期性与艰巨性,全国人民经过热烈与较深入的讨论,亦逐渐就战时建设达成了共识。1938年4月,国民党召开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将抗战分为两个阶段,并称当时已进入第二阶段,即“抗战建国”阶段。大会通过了《抗战建国纲领》,规定了战时政治军事方略、社会经济生活以及教育文化发展的大计方针共32条。
以外部环境观之,中国在抗战时收回了治外法权,战后废止了兼理司法制度,朝实现内、外两方的司法独立迈进了一大步。此外,战后大规模审判战犯,参与创制以联合国为主要标志的新国际法体系,乃至1947年终于行宪,都堪称卓越的法治成就。这些成就的获得,与战时法学的成就是密切关联,难以分割的。在几乎所有这些重大的法治成就中,大都能看到朝阳法学院师生的贡献
以“抗战建国”为理由,国民党更加强调教育的党化。1938年4月,长期办理国民党党务的陈立夫出长教育部,就是教育党化政策的重要步骤。至于政府所行的训政,则一拖再拖。本拟于宪法草案公布后即行宪政,但抗战开始后就又一次无限期延迟。尽管行宪时间无限期的推迟,但毕竟制宪工作已摆上台面,无论从政策还是法理层面看,宪政已经成为民国法律体系之最大的,而且是最直接的目标。既然在国民政府的政策与认同中,抗战当与建国同时进行,则战时法制工作,仍悬宪政为最终之鹄的。宪政的基础是法治,为行宪政而建设法治,就成了抗战时法律人的当务之急。因此,虽然党化教育在各大高校进一步深入,但法学院系还是因应战时法治之需求,逐步走向以宪政为目标的道路。
二、战时的教育与法学
战时法治之需要有二端:一方面是因应战争形势,培训实用法律人才。实用法律人才又分为二类,一为军事、外交等直接服务于战争需要的法律人才——军法人员可充任军事法庭之法官,国际法人才则可用于外交活动,订立、修改、废除各种法律条约,以及为审判间谍、
汉奸、战犯,从事收集材料、证据的预备工作。此类人才战前虽有,但战时特别需求 需要大量专门培养,甚至专门派遣出国留学、考察。另一类实用法律人才则是为保障战争需要,以靖后方治安民情,从事普通法律工作的法律人才,这类人才储备虽然已为数不少,但民国法制建设,尚需孔亟,各地方法院,尤其是基层审判机构,还有较大缺口。此外,新中国成立大业是长期的工作,因此不仅需要培养能迅速学成,以稗实用的实务型法律人才。从长远看,掌握高深法学知识,谙习法理,深研部门法,又能了解中国传统文化与风俗民情,能使中国法制切合于国情的法学人才,亦是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对这一点,教育界与司法界的耆宿皆有深刻认识,因此,抗战时期的法学与法律教育的演进,虽遭受战火蹂确,复又受经济衰弱的影响,但始终维系了战前法学之一脉,在八年抗战期间,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一般而言,文理等基础学科往往仅受教育部门领导,而应用科学往往同时受到教育部门与本学科相关实务部门的双重影响,如医学院往往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关系密切,水利电力学院则与能源、水利部门关系密切,而法学自然与司法部门关系密切。这种关系的密切程度,与各行业行政部门自身的政治权力大小有关,亦与教育部门对该学科的重视程度相关。在民国时期,一般应用学科,往往不为高等教育当局所重,往往以为设专门学院培养即可养成专门人才,而大学则当以研究高深学术为主要任务,因此,其学科主导权往往操控于各行业行政部门。但法学情况则殊为特别,因其不仅有解决日常社会经济生活纠纷,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的应用性,更涉及意识形态领域,所以教育部门亦极欲牢牢控制此一学科。就抗战时期而言,由于主要由政治上的强势人物陈立夫长教育部,前任部长王世杰本人就是法学家,
而后任部长朱家骅等人又对法律教育格外关注,所以教育部既有意识形态上的意愿,又有行政上的实权,还有专业上的能力去掌控法律教育,所以这一时期中,教育部对法律教育影响可谓极大。
就朝阳法学院这一个案而言,由于其与司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又由于其建制上为独立学院,且属私立,因此,当属教育部势力范围之外或属于其势力范围之内较边缘的地带。此时长教育部者即陈立夫,由此可见教育部亦欲对该校直接掌控。虽然教育部多次欲改朝阳为国立的企图都未能实现,而孙晓楼与校内众师生始终不甚相得,但由此观之,亦可知教育部对朝阳用力之深及影响之大。而“抗战建国”纲领颁布时特殊的国内环境,随即引起一连串事件的发生——包括高校内迁,法学教育学科建制、课程的改革——则在此用力及影响之下有所回应。此种回应既有其不得不如是之苦心孤诣,又创造出一个
“最好的时代”。以下就战时中国高等教育整体变迁的大势作一讨论,以期明了战时法学与法律教育变迁的这一面向。
(一)高校内迁及其所受损失
1937年7月7日,卢沟桥事变爆发后,北平高校开始陆续向内地迁移,这也是抗战全面爆发后,全国高校内迁的序幕。日寇对我国文化教育事业的破坏,是有准备,有计划的,
而抗战前国民政府的教育政策中却没有相应的防备政策因而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在此次战争中,蒙受损失最大者为高等教育机关”,且“敌人轰炸破坏,亦以高等教育机关为主要目标”。不仅校舍遭受重创,在仓促的迁徙过程中,在艰苦的交通条件和敌军追击、轰炸下,
师生的生命安全与转移的校产与教学设备亦遭受了重大损失。1937年8月,国民政府颁布
《总动员时期督导教育工作办法纲领》,要求“战争发生时,全国各地各级学校及其他文化机关,务力持镇静,以就地维持课务为原则”。
嗣后,随着战事升级,为免遭战争破坏,保存抗战之民族文化教育的根本,国民政府开始着手进行高校内迁的工作,先后颁布了《战时内迁学校处置办法》,《社会教育机关临时工作大纲
》等文件,其中对战时高校的迁移、安置做了指示和规定“各省市教育厅局,于其辖区内或境外较安全之地区,择定若干原有学校,即速加以扩充,或布置简单临时校舍,以为必要时收容战区学生之用。”战区各学校,在受“轻微袭击时,应力持镇静,必要时可作短时停闭,激烈战事时可暂停或迁移”。由于战火的迅速蔓延,日军进攻迅猛,形势危迫,国民政府事实上无力组织战区高校的大规模迁移安置工作,主要就国立重点大学的迁置做了具体指示和安排。而私立大学与学院所受支持较少。幸而朝阳学院有居正、张知本等人主持,得以迁移至沙市继续开办,其他私立学院则暂时停办甚至永久停办,或者被国民政府趁机收为国有者不在少数。
据载,7月29日下午,日军就窜到城外的清华大学校园。8月25日,日本宪兵就进入城内的北大,强行搜查校长室,9月3日,大批日军开进北大校园,并将红楼作为宪兵指挥部。坐落于城内的朝阳法学院亦不能幸免。此时,各校师生之大部已经陆续撤退,日军乃大肆破坏校园、校舍与不及撤退的教学科研设备,给各校带来巨大损失。朝阳虽与日本学界关系密切,最后仍然不免遭受校址被占之损失。
为安置内迁的高校,国民政府选定了三个地点组建临时大学,分为三区:1.长沙,主要安置平津地区几所大学,如北大、清华、南开等,后因战线推进,又搬迁至昆明成立西南联大;2.西安,主要安置平津地区另外几所高校,后来组成西北联大;3.未定,主要安置华东地区大学。实际上,最终最多高校迁移所至的地区为四川省,尤其是重庆成都二地。光是重庆一地,因为系陪都所在,教育、财政资源较为丰富,就有一共36所高校迁入,整个四川省则有48所高校迁入。据侯德础的研究,平津高校以及华北高校内迁主要有两条线:一路向南沿平汉线或津浦线南下至武汉、长沙入滇;一路向西,沿平汉线或津浦线至郑州或徐州经陇海线入陕。而迁川的高校基本与上述路线相同,不过有的从武汉沿江上溯入川,有的入陕后越秦岭南下入川,东北大学属于后者,朝阳法学院则属前者。
到1938年8月底,我国108所高校遭到战争破坏的有91所,其中全部被毁者达10所;25所因战争而被暂时停办。战争爆发前,各校教授教员共7560人,职员4290人,学生41922人。战争发生后,受影响教员达2000余人,学生20000余人,占全数的50%。而据国民政府教育部1930年4月份编制的《抗战以来公私立专科以上学校财产损失统计表》的记载, 截至制表时,日本侵华战争给我国高等教育事业造成的损失已达天文数字:国立各校死伤50人,财产损失达36527231元;私立各校死伤50人,共损失财产22662712元。其中有记载的法学院的损失为:
图表3-1 1937-1939年日军侵华所造成各法学院损失
|
校 名
|
校 址
|
财产损失(元)
|
伤亡人数
|
|
朝阳法学院
|
北平
|
247,750
|
0
|
|
上海法学院
|
上海
|
510,000
|
0
|
|
上海法政学校
|
上海
|
50,000
|
0
|
|
合计
|
|
,807,750
|
0
|
资料来源:本表数据节取自《教育部编报的抗战以来公私立专科以上学校财产损失统计表》
其中,朝阳法学院损失近二十五万元,虽比遭受轰炸,校舍全毁的上海法学院为少,但正由于朝阳法学院未遭轰炸,校舍损失较小,反而可见其书籍文献方面损失之巨大。(为何?)此表中所见者为有形的财产损失,但无形的人员损失,虽从表中所见甚少,实则甚多。此表所统计的伤亡人数,大多为在迁移过程中遭轰炸、灾害、事故等伤亡者,无法反映法学院系所独有的另一种无形的人员损失:法学院与司法密切相关,法学院教师中又多有担任或曾任司法界官职者,因法学往往被视为与意识形态及国家权力关系至为密切之学科。日本政府认为“各级学校均为反日集团,所有知识青年均系危险分子。”则法科学生自又属于危险分子中的危险分子,而法学院系教师与其他司法人员,甚至被视为军警等国家权力机关人员,
多有遭受逮捕、暗杀或威胁、收买者。一方面,对努力维系法权,拒不承认日本统治的法律家,日军大多采取残酷镇压的手段,如上海高院法官郁华即死于暗杀。抗战后期至朝阳学院任教授的倪征日奥亦曾在内迁途中,在香港遭受日军扣押,几乎送命,历经艰险方才逃至后方;朝大前著名教授余棨昌因为声望卓著,且曾担任北洋政府的大理院长,滞留于北平未内迁,日军亦曾多次威胁利诱,劝其出任伪最高法院院长,均被其拒绝。另一方面,对亲日法学家,日军多采取收买手段,如曾任晚清刑部主事、东吴法学院教授的著名法律史家与文献学家董康,则叛变投敌,出任伪最高法院院长,做了学术界数一数二的大汉奸。至于对法科学生的争取,日军也绝不放松,成立了“新京政法大学”等高等院校招徕法科学生,以学位与饭碗为诱饵骗取学生,企图以伪法统取代民国法统。综上可知 抗战初期各法学院系由于其自身特点,较之理工类及综合性大学在设备仪器等硬件方面损失虽然相对较小,但师资生源等方面却遭受相对较大之创伤。
(二)战时法律学科建制与课程改革
随着抗战的进一步发展,在经过初期的衰弱与动荡之后,国民政府确立了“抗战建国” 的政策,在艰苦的环境中,为因应时势需求和培养所需人才,法学亦得到了重要的发展。学科建制逐步完善,理论研究逐步深入,从移植外国法制,照搬外国法学教科书的潮流中觉醒,
开始在民族主义思潮的影响下,寻求理论与实践资源,并明确了在“抗战建国”中加强法学与法治建设,以收回法权、实现司法独立为现实目标,以期最终能够于战后施行宪政的理念
。
对学科建制与课程设置的改革,国民政府向有规划。北洋时期,政府对高等教育采取放任态度,对大学管理不严,学科建制与课程设置都较为宽松、随意,1917年的《修订大学令》以及1924年的《国立大学校条例》皆规定“大学课程由各校自行规划”。因此,不免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甚至出现“泛复凌乱,缺乏体系”,“先后倒置,轻重失序”的现象。鉴于此,国民政府于1928、1930、1938年各届全国教育会议上,均将严格制定统一大学课程标准作为主要议题之一——虽标榜以“严格”为目标,但“统一”才是实质性追求。姑且不论统一课程标准对于其他学科有何影响,于法律教育而言却意义深远:这使得其时学者亦强调统一法律教育对于统一司法的意义。
早在1930年,教育部即组织大学课程标准起草委员会,试图统一学制,对各大学、独立学院的必修、选修科目、课时甚至教材作出规范性要求,期以二年完成,不料由于各校学科庞杂,教学内容浩繁,所以直至抗战,尚未完成。1939年,教育部正式实施高校课程调整工作,6月,该部颁发训,认为战时课程仍然偏少,要求在课程调整的基础上,全国公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根据其学科性质,修改增设一些相关科目。文科方面有民族文学、抗战史料等,理科有国防地理等。工课有军事、军事电气等,法商科有日本问题、战时法令等。以下就法科课程设置的改革稍加论述。
1938年,教育部召开会议,制定并颁布了《文理法三学院各系课程整理办法草案》,提出了整理课程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整理工作。这一办法本身固然十分重要。堪称教育学研究的珍贵史料。但以历史眼光观之。则此资料主要价值还在于反映前此高等教育的实际状况中不尽如人意之处——凡提出针对性方针者,即可由之反观办法实施之前确实存在的弊端。至于方法中规定之原则,而未能为战时各法学院采纳,甚至背其道而行者,则更耐人寻味。为便读者,将此《办法》中预期之方针,与下文中将论述的抗战中各院校实行之政策相比勘,兹录原文于下:
1.规定统一标准。大学课程向由各校自行规定,得因人才之宜,自由发展。唯各校所定标准,颇不相合,遂至科目相异,程度不齐,失去大学教育一贯之精神。此次整理大学课程,
以建立统一标准为第一原则,先从规定必修科目入手,选修课目暂不完全确定,仍留各校斟酌变通之余地。此种规定,不仅在于提高一般大学课程之水准,且期与国家文化及建设之政策相吻合。
2.注重基本训练。各大学现有课程,分系过早,对于一般学术之基本训练,未能有深厚之基础。各科学术,相辅相成,本无严格之分野,学生专门过早,与深造之道,殊不相合。故大学课程应先注重于学术广博基础之培养,文理法各科之最基本学科,定为共同必修,然后专精一科,以求合于由博返约之道,使学生不因专门之研究,而有偏固之流弊。
3.注重精要科目。一般大学科目设置,不免流于繁琐,学生所得知识,不免支离庞杂,
未尽能提纲掣领,得一科学之要旨。故今后大学科目之设置,力求完整与集中,使学生对于一种学科之精要科目,有充分之修养,精密之研讨,而有融会贯通之精神。凡偏僻与琐细之科目,得由学生自习,一律不列入大学课程。
据此上原则,1938年9月22日,教育部颁布了《大学法学院共同必修科目表》(教育部第7551号令)并规定自1938年入学的第一年级新生开始施行。
在制定文、理、法三学院共同必修科目表的同时、又于1938年5月分请各科专家起草各个院系的必修、选修科目表。法学院各系科目表由燕树棠、陈之迈、杨端六、吴景超4人起草,(注释)草案拟就后,教育部又将该草案寄请同专业专家审查。法学院各系科目表的审查人员为:
图表3-2 《大学法学院共同必修科目表》审查专家
|
系 别
|
教 授 名 单
|
|
法律学系
|
谢冠生 孙晓楼 洪兰友 赵凤喈 梅汝璈
|
|
政治学系
|
萧公权 周鲠生 杭立武 张佛泉 浦遨生
|
|
萨孟武经济学系
|
陈长蘅 陈岱孙 朱 偰
皮宗石 赵栏坪
|
|
社会学系
|
孙本文 胡鉴民 吴泽霖 陶孟和 劭鹤亭
|
资料来源: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版,第282页。
仔细分析这一表格,不难发现, 这一专家群体,来自西南联大的比例极高,如政治学的萧公权,法学的赵凤喈等,皆出自其中。联大作为综合性大学。向来为教育部所掌控。
其专家教授亦素为教育部官员所熟知。故多从中寻找专家人选。可见这一课程表制定,实在是以教育部的取向为主导。负责审定法律学系课程的其他专家中,孙晓楼系东吴法学院教务长兼行政院参事,其他数位除谢冠生为司法行政部部长外,皆为各校教授,可想而知,所定课程更偏重理论而较轻实务。从学术背景看,谢冠生出自法国巴黎大学,孙晓楼为美国西北大学法学博士,其他皆为英美、德法背景,而无一人为留日出身,可见此时在教育部眼中,
留学英美的法学家,其地位已彻底超越留日派之上,这也与当时学术社会的主流风气相近。在这样的专家班底的操作下,所定课程表,难免倾向英美学制,下文将详述之。
草案分发至各校后,约于9月至10月之间,各学校签注意见陆续反馈回至教育部。次年6月,教育部召开大学各学院课程会议,逐一讨论通过修正科目表。1939年8月,教育部将此科目表颁发至各院校,并令于1939年第二年级学生开始施行。值得注意的是,此一科目表中,其他学系大都即按之施行,唯法律学系例外,必修、选修课目表仅为暂行,要俟教育部会商司法行政部后再行修订。可见教育部未能独掌法学教育之权。
此一科目表所列法律学系必修、选修课目如下:
图3-3 1939年教育部定法律学系必修选修科目表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第四年
|
备注
|
|
选
|
必修
|
选
|
必修
|
选修
|
选修
|
必修
|
注1:数、理、化、生物、生理、地址学任选1门。
注2: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民法概要任选2门。
|
|
-
|
党义
|
-
|
西洋通史
|
民法债篇
|
近代大陆法
|
民法亲属
|
|
-
|
体育
|
-
|
哲/科学概论
|
民法物权
|
中国政治史
|
民事诉讼法
|
|
-
|
军训
|
-
|
民法总则
|
商法
|
法院组织法
|
刑事诉讼法
|
|
-
|
国文
|
-
|
刑法总则
|
刑法总则
|
西洋政治外交
|
国际私法
|
|
-
|
中国通史
|
-
|
宪法
|
刑事政策
|
犯罪心理学
|
破产法
|
|
-
|
外国文
|
-
|
国际公法
|
行政法
|
中国经济史
|
劳工法
|
|
-
|
论理学
|
-
|
注3
|
法理学
|
法医学
|
犯罪学
|
诉讼实习
|
注3:同注1。
|
|
-
|
注1
|
-
|
|
中国法制史
|
证据法
|
监狱学
|
强制执行法
|
|
|
注2
|
|
|
土地法
|
英美法
|
毕业论文
|
|
|
|
|
|
|
|
|
|
|
资料来源:教育部编:《大学科目表》,正中书局,1940年版。
由上表可见,在抗战时制定的这一法律学系科目表与战前一般法律学系所定科目,无论从课程种类还是数量来看,皆无显著差异,并没有因抗战时条件艰苦而明显缩短学制,减少课程,可以视为“战时须作平时看”这一教育政策的鲜明体现。虽然由于战事纷扰,此课程表制定的时间颇为仓卒,但总体上看,还是值得肯定。从以后数次修改课程的活动来看,虽屡有改动,但总体上,仍不出此次所定课程的范畴。
但是,如果仅仅从表面上去观察这一课表,后代学者往往很难看到其表面规定之外,所体现出的微妙的内在变局:如一时间学风之转移,又如学界领袖之间的人事纠葛,以及学术派系之间的内在关系等等。但身处当时的学者,却能真切的感受到其中的变化,如蔡枢衡讥讽“民国28年所颁行的《大学法律学系课程表》”实际上是“以日本欧陆的法学教育政策, 转而变为欧美的,使法学教育水准降低”。尽管蔡氏所言自有其道理,但应该说这一课程表仍可算是法学专家基于对战前法学教育的认知,加上抗战时新的需要,而对法学课程进行的较为合理改革,基本上没有原则性的重大问题。这一科目表在实行数年后才再行修订。
1942年10月,教育部又召开法律教育讨论会,再次讨论修订科目表,其修订处主要有三:
一是法律系学生的分院共同必修科目。原表中属于社会科学类的民法概要、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四科中,法律系学生得免修民法概要,必修其他三科中之一门。增设伦理学课程,并规定三民主义之学分数。
二是关于分系必修科目。增设法学绪论及外国文(二)(注释),商法科改称商事法概论, 与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四科目,并列为两类,任令学生择其一类必修。法院组织法一科改称中国司法组织;破产法、强制执行法二科改列为选修,诉讼实习一科删除。
三是关于分系选修科目:如罗马法、中国旧律研究、比较法学绪论、比较民法、英美法、 近代欧洲大陆法、中国法律思想史及法学专题研究等选修科目,得应实际需要,规定学生必须选习,法医学删;选习第二外国文者,强制修习两学年,以为专攻比较法学之准备,而法律专题研究一科目之增设,亦为选修科目内之特色。
以上表为本,加上以上几项修改,即可知1942年10月修订后法律课程之概, 要,为节约篇幅,不再单列此表。此表对于了解抗战时期法学及法律教育之演进与变迁甚为重要, 虽然王健教授在其《中国近代法律教育中》对修订前后的课程表皆有详细引用,今日学者不难得见此表,但可惜王健教授本人与其他学人却未对之加以重视。
其实,以上三点修改之处,虽然改动不大,却透露了不少信息。
对分院共同必修科目的修订意义尚不算重大,法律系学生得免修民法概要,而必修其他三科中之一科的规定,不过是更正了原科目表规定的一个小小逻辑漏洞。至于规定三民主义之学分数,亦不过是强调党义教育,甚为明了。
关键在于第二点修改。“外国文(二)”一科增设,表面上看不过是给学生多一种外语学习的选择,实际上却不过是为了突出英语的重要性。至于商法改称商事法概论,亦可见其时学风之变化:民国法律体系中,采取民商合一之法典编撰方法,故无“商法”这一独立法律部门,旧有科目表称
“商法”,显系移植自外国法学科目,而抗战时民族主义情绪高涨,凡涉及教育改革与学术思想之变迁者,无论学制厘定,还是课程设置,乃至教材编撰,皆以“符合中国实际情况”为主要目标之一。因此,修订课表中将代有外国法色彩的“商法”课改为“商事法概论”显系对这一学界大潮的因应。盖中国虽无商法典,却不可能没有调整商事行为之法律规范,则称
“商事法概论” ,较之“商法”,名义上更符合中国法律体系之实际。 虽然实际教学中的教材与教师授课是否便因此而改为更贴切于中国商事法律的实务状况, 以笔者陋见(尚无充足史料可证明,但至少名正则言顺),在1940年代的法律学术的言说中,可以确定有这样一股反思旧有课程,追寻适合中国国情以及实际法律运作状况的风气。
至于由第三点修改,可知其中涉及科目大多类似今日研究生阶段课程,从其中关于课程之设置,以及第二外语的规定,可见当时法学已逐步脱离了应用型教育的桎梏,开始为日后的纯粹学理的研究打下基础,不久之后,法律学研究所的研究生教育就开始小规模地兴起了。
此后,抗战时期的大学法律课程还有一次调整,时间在1944年8月。教育部以为大学课程尚须加以讨论研究,以臻完备,在重庆召集了第二次大学课程讨论会。其中法学院法律学系科目表由审查委员夏敬民。戴修珑(召集人)、孙晓楼、盛振为、卢峻、何义均、梅仲协、杨兆龙、薛铨曾等进行审查。此次修改,王健教授认为变化较前并不甚大,主要是围绕科目名称、必修与选修之间的调整,学分数与授课时间的增减等问题进行具体而细密的修订。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科目审查委员中,排名前三位者均来自朝阳法学院,可见至抗战后期,朝阳法学院声誉日隆,已隐隐重现北洋时期独占鳌头的气象。
除了重定课程之外,教材的修订,亦是抗战时期着手的重要高等教育工作。早在1910-1920年代,就有学者看到编写中文教材的重要性“务使初学科学之人,可尽脱外国文之束缚,而多得参考之材。学者研究既多,自能群趋于发明之一途。不如是,则吾国之学术,终为他国之附庸而已
。”1930年代初,蔡元培发起课本中国化运动,提倡中国的大学应使用中国人自己编写的课本。1932年他领衔组织了包括文理、政治、工商、教育、 医学等各学科专家在内的54人组成“大学丛书编委会”。拟定题目,推荐著译者和介绍稿件,每部都需经有关专家审定,从而保障了较高的水平。大学丛书于1932年由商务印书馆开始编印。到了抗战时期,教育部在1939年成立了大学用书编辑委员会(1942年该委员会改隶属国立编译馆)。1940年该委员会在北磅召开第一次会议,决定先编各学院共同必修科目用书,次及各系必修科目用书,再次及于各学系选修课目用书。编辑方法,
一为采选成书,就坊间已印行之大学用书加以甄选,凡审查合格并征得原书注译人同意后, 酌加修订,即作为部定大学用书;二为公开征稿;三为特约编著。不过该委员会的工作并不顺利,截至1947年,总共只出版大学用书32种,法学用书更为罕见。蔡枢衡即曾感叹“质低量微是中国法学的病象。量微的情形怎样?微到法学每一部门不能找到一二册书
, 或一二册较好的书 。低到什么程度?低到这国那国的条文都晓得,问起中国相当的规定竟茫然。大学法律学系中的中国法制史科目,常常不易找一个主观上兴味浓厚,客观上胜任愉快的教授。”蔡枢衡的这一感叹发于1940年代初期,其中所述“找不到一二册书”,
“找不到一个胜任愉快的中国法制史教授”这样的情况,虽并不十分切合战前法学之事实, 但亦可解作对抗战中法学境遇之窘态所发感慨。
(三)司法组的设立
司法组的设立,从逻辑上说,当属于学术建制的改革,为上节所讨论的范围。但这一抗战时设立的学制单位甚为独特,且就各设司法组的学院横向比较,朝阳法学院的司法组的地位尤为突出;而就朝阳法学院内部而言,司法组亦为其抗战后期重要组成部分。故此处单列一节,专门讨论
。
所谓“组”,在民国高等教育建制中,近于今天高校专业体制中所谓的“专业方向”或 “二级学科”。“司法组”的成立并非法学学科的独创,早于1929年的《大学规程》
中既有此划分专业方向规定“各学系遇必要时,得再分组。”可见,在当时规划中,“组”为系下之“专业”细分。虽然有此一规定,但所谓“必要时”大概迟迟没有到来,所以直到抗战中期,各校法律系尚未分组,而仍以全系为同一专业,修习同样课程,所不同者,仅在于个人可以根据其喜好或需要,选修不同科目。及至抗战中,法学界才认识到“吾国过去之法律教育,偏重造就司法人才,未能兼顾一般普通行政人员及外交人员在法律知识方面的需要。”于是设定分组办法,以期培养不同类型的法律人才。分组制在法律学科的试行,从1942年开始筹划,到1946年即行终止,应该说是一个不甚成功的尝试。但其教训却甚可贵,堪为当今法律学科建制改革的参考。
1942年之后,为推行司法独立,以俾盟国认同中国司法建设之成果,收回治外法权,司法院开始逐步加强抗战以来即在地方不断增设、普及法院的活动,并在县一级行政区域增设县司法处,逐渐废除县长兼理司法制度。这样一来,法院大量增加,造成了司法官员的大量缺口。于是司法院于1942年6月伤令司法行政部设立中央法官学校。经过司法行政部与教育部协商后,决定不专设法官学校,而改为在原设有法律学系的各院校增设法官班,嗣改为司法组。1942年10月22日,教育部公布了由法律教育讨论会修订的,《大学法学院法律系司法组必修选修科目表》。此表拟定的原则为:
1.司法组注重培养一般司法裁判机关所需要之司法人才,及战后领事裁判权撤废时,各司法裁判机关处理涉外诉讼案件所需要之司法人才。
2.注重法学人才创造、应变之能力。
3.理论与实务并重。(注释——王健参考书:理实并重)
4.司法组之修业年限,仍以现制招收高中毕业生,肄业4年,为毕业期限。
5.各种基本法学科目,以尽量提前讲授为原则,必要之科目,酌予以减少。
由此表可见,该原则中不乏自相矛盾之处。第一条说明司法组之设立以培养司法裁判人员为主要目的,第三条又说理论与实务并重。民国法制,以继受大陆法为主,法官所扮演角色,多为解释法条,并无创制法律的权力,因而相对而言亦较少有阐明与发挥法理的空间。大陆法,尤其是德国法,以“法学家法”著称,其主要理论工作,由学院中的法学教授承担,并通过参与立法而将法理贯注于具体法制之中。既然以培养司法裁判人才为要务,则自当以实务为主,又如何能理论与实务并重呢?学术研究,当取法乎上,理论与实务并重固然是最优选择,但法律教育则当受众之平均水平为首要考量。在不增加学时(第4条原则规定)的情况下,理论与实务,自当有所偏重与取舍。
因此,实际上,在抗战后期数年的教学实践中,司法组定位并不明确,导致了课程与法律系本科生渐渐混同,司法组学生与普通法律系学生所修习科目并无不同,培养方向并不明确。以上仅从学科建制角度略述司法组的设立,至于具体各学校司法组的组建、招生、活动,因本章第2节第3目将有详述,故此处不赘述。
如上所述,在大学建制中,“组”本为“系”下所分之“专业”,则既有司法组,亦当设其他相应分组。在司法行政部与教育部计划中,原有行政法组,国际法组,法理组等规划,
但由于教师配备不齐以及分组规划不周等原因,实际上,只有极少院系曾设立行政法组,至于其他专业组,则只不过在规划之中,实际根本没有成立。
司法考试向来是朝阳学生的特长,时及战后各届司法考试中,朝阳学生仍然保持了与北洋时期相近的高通过率,在考试录取总人数中,朝大学生几近50%,相当于其他所有各校通过人数之总和,一时盛况,竟近于北洋时期鼎盛之局面,而不复国民政府成立之后十数年中因“私立”身份和“法科”专业而受到双重压制的困窘境地。在抗战后期,朝阳法学院日益兴盛的局面,亦得到当局认可,废除领事裁判权后,美国政府派往中国考察司法行政状况的法学专家汉密尔顿过访重庆,亦曾亲至兴隆场朝阳学院本部视察,笔者陋见,尚未知其曾访问过任何其他法学院系,由此亦可见,抗战后期朝阳学院在中国司法行政与法律教育上举足轻重的地位。
此外,1941年3月,司法行政部曾咨请教育部废止《法科招生限制办法》。这一规定的废止对战时法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它结束了数年来国民政府对法科教育的刻意压制,使各公私立法律院系有可能大大扩张招生额度,由于私立法学院系多以学费为主要运作资金,故多年来勉力维持,难以发展的私立法学院系由于可以扩大招生而增加了财源,致使办学与研究较之战前,至少较之抗战初期相对宽裕。资金宽裕,则可延聘更多著名教授,名师咸集,则教学、研究水准必蒸蒸日上,又能吸引更多优秀学子慕名而至,更多学子慕名而至,则学校规模愈大,资金愈充裕,如此则形成一种良性循环。朝阳法学院正是借此机遇,迅速重新发展壮大起来。
废止《限制法科招生办法》,只是提供了扩招的可能,但还必须有扩招的潜在生源,才能使法学教育真正扩大起来。除了上文所述司法人才的培养外,律师市场相对美好的职业前景,亦吸引了不少学生选择投考法学院,使扩招从可能成为现实。1942年,司法行政部通令限制推检改业律师,意图也在防止司法官员流失,储备司法人才——因抗战时司法官员生活清苦,故转而执律师业以谋生者不在少数。由此规定反观,可知抗战时律师业务仍为市场较大,需求较多,故而经济上较有吸引力的职业
再参照汪有龄、余棨昌、史良等法学名家在抗战时期纷纷重操律师业的史实,尤能证明其时对律师需求仍不在少数。故抗战时期的法学教育,除因应国家司法人员储备之需,尤需满足规模不小的律师市场的需求。盖法治社会,凡有诉讼,则司法官员与律师皆为程序规定所必不可少之成员,既然司法机构日益完善
,人民诉讼更加方便,则律师业市场亦必随之增加。
总之,在抗战时期,司法建设、法学与法律教育,都取得了持续的发展,不仅是“抗战建国”的总体事业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也是从训政到宪政历程上的重要环节。司法建设的需要,使得法学与法律教育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谢冠生在《司法行政部谢部长开幕词》
中说,到抗战结束,“全国各公私立大学除极少数几个外,都已设置法律系”,且“法律系学生名额的限制已早经取消”,可见其时法律教育发展之盛。不仅法律教育从规模上看,盛况空前,而且法律学术研究的发展,亦取得了重大的突破
。
正是在“抗战建国”这样宏大的历史背景中,司法与法学取得了自身的发展,而正是在司法与法学迅速发展的过程中,朝阳法学院抓住了时机,在艰难的时局中实现了重兴。其实,说朝阳法学院抓住了时机,毋宁说是它创造了时机。因为以抗战时条件之艰苦,本谈不上什么机遇,虽有学额限制之取消,以及内迁后校址重新接近最高司法机关,朝阳与中央司法机关在行政与学术上的联系更为密切,可以算是朝阳重新的有利条件,但是与所遭遇的种种困厄、艰险,甚至是绝境相比,这些有利条件实在是算不上什么。从整体上看,抗战时期的外部环境,并非适足以造就或重振一所知名的法学院。朝阳法学院的师生、董事会,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界人士的艰辛努力,才是它摆脱种种困境,在战时诸多法学院系甚至是公私立大学与学院中脱颖而出的关键原因。
三、余论
在众多法界耆耋的冀望与朝大师生自身的期待中,朝阳法学院走上了复员的道路。这条道路,如果从抗战军兴的时刻算起,已经整整八年。在这八年的漫漫旅途中,朝阳大学师生并非仅仅是流失失所,无所归依的迁徙队伍,而是始终有着明确的理想与志趣的沿着既定的方针逐步、
踏实地前进的。这一目标,用居正的话来说,就是“重建中国本位的法系”。为此,朝大师生在学术上与司法实践上付出了自己的努力。在政治家与外交家折冲樽俎,军事人员敌国外患的时候,朝大人在后方以传承与发展法学的努力,实践着孟子所谓“法家拂士”所应担当的任务。在抗战取得胜利的同时,中国的司法亦取得了长足的发展,随着治外法权的收回与普设基层法院的实现,新的法学问题摆在朝大师生与所有当时中国法律人的面前,那就是宪政在中国的实施。可惜,由于国民党独裁统治的腐败,导致了宪政的虚假与失败。在社会形势转折的大势之下,法治建设的潮流隐为支流,为革命的洪流所裹胁而去。如果我们把朝大的校园生活比做一个历史的舞台,从此法学与法学家不再是其中的主角,革命与革命者登上了这个舞台的中心。
|